《業力輿本體的關係》

2024-10-19

【問】:我有個問題,您講到這個相續性,就是怎麼證明昨天的我、前天的我就是今天的我,今天的我是前天的我。您說這是本體,我想到是業力,因為業力沒有消失。不知道應該怎麼理解?

【答】:您是問業力是什麼原理嗎?

【問】:我是想說這個相續的力量是業力,跟您說的本體有什麼關係?就是業力跟本體是完全不相關還是有關係?

【答】:是相關的。因為講到本體,先要從概念上去理解它,就是我們生命本身面對一切法是這樣運作的,但是推動它的力量,也就是本體,不是虛妄的。因此,要知道業力是具體驅動這些法能夠運作的那個力量。

這是一個好問題。比方說我們從這一生到下一生,哪怕是從昨天到今天,業力是一總體的說法。業力裡面是什麼東西?就是無量法種子。

業力是總持生命中一切法的力量,但是生命中一切法到底是什麼?在佛教叫種子,而業力就是總持那個種子的。那麼,種子到底是什麼?我們生命中有兩種種子:一種是自性本有的,只要是生命就會有,否則就不會成為生命;另一種是後天燻得的,因為有現象界中的自我因素,所以就有後天燻得的種子。

因為生命流轉不息,當我們截取某一段、某個瞬間的時候,要知道業力是總持生命中一切法的那個力量。在這個總持裡,有一堆種子,它們分兩類:一是自性本身就有的;二是後天燻習不斷往裏填充的。業力作為總持力,總持生命中的一切法種子。那麼,這個種子以怎樣的方式推動?另外這個種子到底存在於哪兒了?比如:當我們的色身這輩子壞滅了,要到下一輩子去,我的業力存在何處,我們是看不見的。儘管現代物理學有人解釋說,大概是量子物理學或什麼東西,不管它,總之我們要知道這個業力、種子存在哪兒了。

種子就存在於「一切法普遍存在」中的一一法的差別相裡。看上圖,最右邊是有情眾生自性本體,我們假定它是存在的,它具體的表現方式是什麼?其實就是上圖左邊「一切法普遍存在本身」和右邊差別智中自我因素的呈現,即自性本體並不是在「一切法普遍存在本身」和「當下自我色身的存在」之外,而是兩者加在一起,就是我們自性本身。

為了言說清楚,圖中我們把本體的部分變成虛線,代表它是必然性假設。什麼叫必然性假設?就是為了把某個問題說清楚,必須要藉助一個假設纔可以。必然性的假設不是虛無的,而是為了讓我們理解才設立的,因為那一塊是我們的知識不能到達的,所以必須假設有那麼一個東西。就像基督教必須要有上帝,否則面對山河大地的一切法,很多問題是沒辦法回答的;所以必須假設有那麼一個上帝,上帝就是必然性假設。還有我們解幾何題時,那個輔助線、輔助參數也是必然性的假設,如果沒有它,這題就解不開。

因此,自性一切法是一切法的普遍存在,以及自我因素的單獨存​​在來呈現的,所以業力的那些種子就存在於一切法的現象本身和一一法的差別中。

我們見到山河大地、日月星辰、草木蟲魚等等一一法,皆不相同。「一一法不同」代表有一種力量使它們保持不同。「一一法不同」叫做「諸法有自明的能力」,就是一一法的差別有自明自己、顯明自己的能力。這是從一切法存在本身來講的。

從生命本身來講,就是有情眾生自我因素能夠對一一法差別生起關注,關注的力量就是業力的種子。種子碰到現象的時候,合在一起就形成體驗和知識,這就是業力種子存在的原理。

【問】:之所以問業力和本體之間的關係,是因為您剛才講解中有一個問題我不是很明確,就是您描述的本體,我承認有本體,因為業力的無形,所以本體和業力的關係,我也認為這個本體沒辦法證明。您剛才說到本體是用否定來描述的,在語言環境中,因為它不存在對立,也就是它是一;而我們這個世間,生命體驗則是對立的,是二。

【答】:是分別法的。

【問】:對,是分別,像你說了「我」,就有「你」。但是這個本體和我們現在的生命,也就是和我們現在是兩個軌道,而且這兩個軌道是不交叉的,類似平行。可是我後來聽到,根本無明您解釋成能力,這個根本無明的能力,在這個現像中,就是探究生命,我理解從一念無明到根本無明,是通過分析、研究,得到提升智慧,達到本體。我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?

【答】:這點我來給您說一下。您剛才講的本體和世間是對立的,這個對不對?世間諸法的差異是依賴於個體色身對它的關注,因為它確實存在差別、存在生滅,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它背後要設定一個能夠統一一切法的本體。

您談到本體和生滅間的一切法是並行的,您可以這樣想,就是講這世間有生滅、染淨兩種法的時候,當我認為某一法是染法,另外在這個範圍之外,就是非染法,對吧?

當認為某一法是某一法時,實際上就是給它畫了一個邊界,在它之外就是「非是」。現在的問題是您怎麼知道這個是「是」,另一個是「非是」?

因為當您講這個東西「是」的時候,您在背後已經有給它畫邊界的慾求,即邊界外是「非是」。也就是在您認為某一法「是」的時候,在您背後有一個可以總持「是」和「非是」,即把它們並列在一起的力量。否則您就不會說這個「是」,因為「是」代表某個邊界。這就是為什麼要把「是」和「非是」總持在一起的那個力量當作「是」背後的力量,它是總持這兩個對立法的。就像《道德經》裡講的【長短相形、高下相傾、前後相隨】,意思是一樣的。總之,分別法不是本體法。這個道理給您講清沒?